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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共4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摘要】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股东分红权以及股东诉权。应当注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以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因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扩大,普通百姓参与证券投资的比率也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起伏与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因此类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等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在三大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优先。但是我国法律却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强调政府整治证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轻民事责任追究。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配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有了第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尚处在构建法律保护制度框架的开始阶段,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行政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大股东利用发放其优势地位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中小投资者。例如,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股东连续多年、少分红或者是没有现金流出的股息股利;中介机构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或财务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等。就笔者个人看来以上事件频发与惩罚制度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市场变化多段,会计、审计准则滞后,立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
三、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较小;行政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屡罚不改;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作假帐事件层出不穷等等。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要求: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证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在网上披露信息,将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帐的难度;第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及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摘要】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股东分红权以及股东诉权。应当注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以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篇3: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因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扩大,普通百姓参与证券投资的比率也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起伏与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2]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因此类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等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在三大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优先。但是我国法律却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强调政府整治证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轻民事责任追究。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配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有了第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尚处在构建法律保护制度框架的开始阶段,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行政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大股东利用发放其优势地位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中小投资者。例如,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股东连续多年、少分红或者是没有现金流出的股息股利;中介机构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或财务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等。就笔者个人看来以上事件频发与惩罚制度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市场变化多段,会计、审计准则滞后,立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
三、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较小;行政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屡罚不改;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作假帐事件层出不穷等等。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要求: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证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在网上披露信息,将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帐的难度;第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及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
目前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最大的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司法维权举步维艰。我国才解决了证券欺诈案件的立案问题,由此可见一般。在实践中,投资者调查难、取证难、听证难……司法求偿可谓“难于上青天”.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增加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法权。证券监管部门也可以支持中小投资者的司法诉讼活动,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免费律师。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设有独立的机构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美国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设立了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其会员由全体券商组成,每年上交年费。公司负责清理券商的财产、债权债务,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诉,由此使所有因券商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从该公司受偿。加拿大则组建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因证券经营机构破产而承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补偿。我国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清算的案件不多,影响最大的是南方证券。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在原南方证券重组形成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为此至少输入了80亿元,代价十分巨大的。从长远来看,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未雨绸缪,降低成本,减少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以建立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政监会应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体制,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工作重心,在此基础上规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监管部门行为本身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钱权交易。建立一个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除了监管者要做到有效监管“该出手时就出手”,也要做到权力克制,市场有它本身的规律,市场本身能够调节,政府就不应当插手。
参考文献:
[1]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肖珉。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权益资本成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论文摘要】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不到20个年头,但在这十几年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中,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我国这样的新兴加转轨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降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才能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说,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稳定和能否保持繁荣的重要基础。
【论文关键词】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法律保护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变及成效
国外相关法律与金融文献都强调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于股票市场发展的重要性,LLSV(2000)的实证研究表明,各国金融体系如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新证券的发行频率、公司治理结构及股利政策、资本分配的效率等方面的差异,都可以用各国法律体系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加以解释。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可以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在宏观上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一直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实施力度也在逐渐加强,特别在2000年以后,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程度达到空前高度。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直接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事实上,各国的证券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其主要精神就是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规范,以减少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建立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从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发展经历来看,以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分别经历了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和成熟阶段。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初级阶段(1994年7月以前)、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发展阶段(1994年7月—1998年7月)、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完善阶段(1999年7月--2005年12月)、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成熟阶段(2006年1月以后)四个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所处的法律与市场环境各不相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条款和内容也不同,法律保护的作用也不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动态发展的特征。
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呈现了一个不断加强和逐步完善的趋势,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明细和提高,以及对批准要求的不断严格化与独立化,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得以不断加强,中小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投资的信心不断增加,对法律的依赖性也逐步提高。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从简陋渐趋完善,如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1)证券立法者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如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2)就投资者保护立法而言,尽管目前专门立法不多,但我国所有的证券立法都奉行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并将重点放在确立必要的法律原则、明确基本的法律关系上,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投资者保护规范体系,并且该体系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之中;(3)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者正在受到调查与应有的处罚;(4)随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实施,使广大投资者看到了希望,开始愿意并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有具体的措施、规则和条款来保障投资者有发言的权利。
二、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
1.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
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的缺陷在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上,相关规定的范围很窄。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受理股东根据这些规定所提起的诉讼(如法院系统明文规定暂时不受理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至今,这样的案例相当少。而且当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伤害时,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显得极其困难。
2.法院的审判和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可能使证券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证券市场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市场,特别是一些新产品、新交易机制对参与者的知识、技能要求比较高,证券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我国的法官普遍缺乏证券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因此难以有效审理证券违法与纠纷。在我们国家里,由于社会和政治压力原因,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中小股东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的诉讼,即使受理,其法律执行效率也很低。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具备,人民法院在过去的11年里,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没有进入实体理。
3.民事责任实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导致法律救济难以实现
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虽然法律规定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能行使诉权,但证券法设计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证券投资者有哪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救济途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却无法实现,这些权利规定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已发生的投资者受损害的事件,如红光事件、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造假案,投资者都面临着在证券市场上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诉请法院获得赔偿,那么证券法中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原则就无法实现。我国法院对于这类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