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常见问题(共6篇)

2024-11-05 12:27:03

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常见问题(共6篇)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常见问题,本文共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常见问题

篇1: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常见问题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老有所养

6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

其实,近年来国家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一直都很重视,它也必将是未来人们养老计划中的重要一部分。如果你还对商业养老保险不太了解,就一定别错过今天晓保为大家介绍的内容。

NO1:我国养老保险由哪些部分构成?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的: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保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二是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俗地解释一下:就是有一些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比较强,乐意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简单来说,这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四是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目前各大人寿保险公司所销售的商业养老保险。

NO2:有必要规划商业养老险吗?

商业养老险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从政策上看,我国目前致力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从养老保险构成上看,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基础保障,只能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想在退休后过上更安稳的生活,个人还应该配置一些商业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需求。此外商业养老保险一般还可选择相应的附加险或进行产品组合,从而规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带来的风险。

NO3:目前有哪些创新型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正在不断开发一些创新型产品,目前以“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为代表。

所谓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将老年人可以将产权所有的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每月获取养老金的“倒按揭”养老方式,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而这些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也都将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结语

看了上面的内容,想必大家对商业养老保险有了基本的了解。大家不妨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筹划商业养老保险计划,为自己谋定一个幸福晚年。

篇2:农民工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相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来说,人们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了解的要少一些。那么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手续,是由个人办理还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办。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二)具有农村居民户口;

(三)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可不可以补缴实施以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答:农民工养老保险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能补缴实施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手续,是由个人办理还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四、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答:农民工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还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提供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应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七、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怎样计算应缴纳的费用?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个人缴费部分=经核定的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5%。

单位缴费部分=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10%。

八、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是多少,建立共济基金的作用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4%建立个人账户,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记入农民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建立共济基金,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用于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农民工养老金的支付。

九、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十、农民工符合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算养老金?

答:农民工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十一、农民工符合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条件的,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二、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前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死亡,其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能不能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

答:不能。应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农民工,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农民工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农民工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农民工已经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可不可以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答:可以。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机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够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篇3: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资料到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每年12月20日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部门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将按银行利率加收利息。

三、职工缴费期间或享受退休待遇中出现意外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置?

缴费期间出现意外死亡的参保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手续到参保单位申请办理退费事宜。所退费部分是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职工养老保险费由谁缴纳?缴费比例怎样?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单位为20%,个人为8%。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

(一)哪些人员可以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二)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以199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之和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如何申请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后,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受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不符合转移条件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如何参保?

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9周岁的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在我市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六、退休政策与待遇支付

(一)退休条件

缴费年限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1月1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女性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达到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的(以部颁标准为准)。

(二)退休办理流程

1、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个人档案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本人退休申请等证明材料,参保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正常退休直接报同级社保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报地市级人社局审批。

2、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本人退休申请到市县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部门)申报。

3、申报时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或当月20日前申报。

4、发放养老金起算时间:正常退休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批准退休的次月。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1、养老金计算公式

19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发[]38号文件规定,与职工实际退休时年龄挂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2%;

调节金=建立账户前的视同缴费满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15元。

2、养老金计算公式解读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什么?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缴费指数是什么?平均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缴费指数为职工月缴费基数与缴费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缴费指数的高低,反映了职工缴费水平的高低,即职工缴费工资相对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

平均缴费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3)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含折算工龄)。

(4)养老金多少与哪些因素有关?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我们不难发现,养老金的多少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规模以及本人实际退休时的年龄相关。

由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个人账户规模均由本人月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得来,对养老金多少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本人各月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因此单位在为职工申报养老保险时,一定要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情况和形成劳动关系时间进行办理,避免少报漏报。同时,对于个人参保人员也应重视自己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可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八、参保人员能否中途退费?

不能。有如下情况可以退费:一是出国定居的人员,二是死亡人员。

九、什么情况下社保部门可以停发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退休年龄是如何确定的?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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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商业计划书常见问题

商业计划书常见问题

商业计划书常见问题有那些?商业计划书常见问题就在下面,一起看看吧!

1、在行业分析部分,用大的行业市场容量代替细分行业市场容量

商业计划书中最常见的是用大的行业来代替细分行业,或者用其他地区代替本地区等假借概念的错误。

比如,用整个游戏软件行业的分析代替手机游戏行业,用服装制衣行业的分析代替制服行业,用一线城市房地产数据代替本地房地产发展分析等。

之所以这样做,有细分行业数据不容易收集的原因外,显而易见,整体行业或者发达地区的规模数据要比子行业或其他地区大很多,也好看得多。

但这种处理手法相当拙劣,给投资人的印象很不好,而且这部分内容一般是放在计划书比较靠前的位置,投资人在无法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可信行业分析数据时,很可能因为手中项目太多而放弃继续读下去。

2、未对竞争对手和竞争态势给予细致的调查分析

企业在任何领域经营必然遇到竞争者,哪怕是全新的商业模式,也将会遭遇对手的.挑战。

投资人的收益不仅与被投资方是否做得好有关,也与其竞争对手的强弱变化具有紧密联系。

同行中的前三、五位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以及对于投资前景的判断和项目收益预测必不可少。

很多融资方在制作商业计划书时,存在回避或不愿意正视竞争对手的倾向,轻描淡写地处理市场竞争分析,不仅误导了投资方,也麻痹了自己。

经常看到融资方在计划书中写着“没有竞争对手”或随便提到几个同行企业,并没有针对性地就所涉及业务领域进行对比分析。

对于经验丰富的投资人而言,不会轻易相信这样的分析。

即便是利基市场,也只有暂时的平静。

如何有的放矢地对待已有的竞争者,提出有效防范未来竞争者进入的对策,是确保投资方利益、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环节。

3、对项目的赢利估计过于乐观或者依据不足

商业计划书的收益预测部分往往是“水分”最大的地方。

融资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掺水”,投资方总希望能把多余的水分挤掉。

这种局面有点像市场里的讨价还价。

商业计划书中的收益预测通常超过实际可达目标值的一倍以上,有些更高达两三倍。

融资方自己做的收益预测往往离实际情况很远,创业者的预测高估程度超过己有该行业经历的企业。

高估收益往往也和行业分析不足有关。

很多商业计划书在预测收益时,只是简单地将行业总量数据乘以一个比例,比如理想中的市场占有率。

但总量数据本身就超过细分行业数据时,再加上对市场的过分乐观,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得出的数据高得离谱了。

在常见的商业计划书里,收益预测部分往往是最简略的部分,很多只是一张简单的两三行的报表,未提供预测的假设条件或依据,年度间的增长似乎也是按照简单的增长率计算的。

这样的收益预测既无法令投资方信服,也无法依此计算投入和回报。

4、文字内容要与财务模型紧密连接,不要貌合神离

投资者对商业计划书的反应,最终将聚焦在财务模型上。

商业计划书上所有的文字描述,必须支撑财务模型;财务模型其中的数据,要很好地在文字描述中找到依据。

与财务模型无关的内容,尽量少写,使内容更精简。

5、没有投资退出方式的考虑

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融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某个时间段内要保本并达到期望的赢利水平。

投资人并不会永远与企业捆绑在一起的,甚至从本质上讲,投资就是为了成功地退出,而且退出越快越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产生更大的增值。

没有提出明确的投资退出方式和期限的项目计划书,被认为是不完整的,就像一篇文章少了结尾,是不合格的。

一般来说,为了使公司值得信赖,争取到投资方的资金支持,要在可靠的市场增长预测数的基础上,估算出企业在若干年后的价值,并选择对投资人最有利而各利益相关方都能够接受的方式,如上市、回购、再出售等让投资人获利后退出本金。

甚至在最保守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公司清盘时给投资人带来的可能损失和补救办法。

篇5:商业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6:商业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兹为养老事宜,双方同意依本契约条款履行并签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提供坐落于_________县(市)_________路_________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_________室,约_________坪之_________人房暨第九条所定之服务,乙方依第三条所定收费标准缴费进住使用。

第二条 本契约期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乙方同意缴纳保证金、养老费,其数额及缴费方式如下:

一、保证金:乙方应于订立契约时,一次缴足相当于_________个月养老费之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同)_________元整。乙方欠缴养老费或其它费用,或对甲方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甲方得于保证金内扣抵,其不足数乙方仍应依第六条补足。

二、养老费:每月_________元整,乙方最迟应于进住之日依当月进住日数缴纳,并于嗣后每月_________日按月缴纳。本款养老费,包括膳食费、住宿费、服务费、维护费等惟不含第五条所应自行负担费用,其计费数额及内容如下:

(1)膳食费:每月_________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节庆加菜。

(2)住宿费:每月_________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条所示之房间。

(3)服务费:每月_________元,依第九条规定应由甲方提供服务之费用。

(4)维护费:每月_________元,用供房舍、电器、车辆、医疗器材等设备之维护。

第四条 甲方得依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逾一定幅度时,甲方得比照调整收费,但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原收费标准订定日起上涨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始得为之。调整收费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再度上涨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亦同。

甲方得依消费者物价指数下跌逾一定幅度时,甲方应比照调整收费,但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原收费标准订定日起下跌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始得为之。调整收费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再度下跌超过百分之_________时,亦同。

第五条 乙方应自行负担下列费用:

一、个人被服、日用品、营养品、纸尿裤等消耗品。

二、经甲方许可配置之私用电器之电费。

三、私用电话之装机费及通话费。

四、送外就医或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及雇请看护人员之费用。

五、其它应由乙方个人原因而生之费用。

第六条 保证金扣抵达二分之一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内之期限通知乙方补足。乙方逾期仍不补足者,甲方得终止契约。

第七条 乙方外出或其它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经办妥甲方所规定之手续者,得请求无息退还一定比例之膳食费。

第八条 乙方应于契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进住。逾期仍未进住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将乙方已缴费用无息退还。

甲方因应乙方之特殊请求而为进住之购置后,依前项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得请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生活服务:膳食、被服洗涤、居住环境整理、联系亲友等日常生活事项或其它福利服务。

二、休闲服务:书报、杂志、电视、电影、音乐。宗教信仰、庆生会、社团活动。户外活动、旅游踏青、参观访问。(视情形另计费用)其它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动。(视情形另计费用)

三、咨询服务:心理卫生之谘商、协谈及座谈。医疗保健之指导、问答及演讲。前项所定服务之内容详如附件。乙方于缔约时,如有医疗资料记载医嘱事项,得提供甲方为必要之照顾。

第十条 乙方发生急、重病或其它紧急意外事故时,甲方应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如有必要并应即刻送医治疗。

甲方违背前项义务,致使乙方受有实际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就紧急事故、伤病处理或其它必要之养老事项之通知,指定为紧急联络人。

紧急联络人,就前项所定事项负有妥善处理之义务,并指定_________县(市)_________路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为甲方通知之处所。

紧急联络人经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或甲方依上开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而无法联络者,甲方得依当时情形为必要之处置,紧急联络人、乙方或其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请求损害赔偿。

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如有变更,乙方或紧急联络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无法联络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乙方擅自变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设施者,甲方得径行回复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因此所生费用或其它损害,甲方得检附单据于乙方缴纳之保证金内扣抵。

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设施,或另行增设新设施其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且该等经变更或新增之设施于契约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得为必要之处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请求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先予制止,无效后再予终止契约:

一、订立契约时,以诈术使甲方误信其符合进住条件,或为其它虚伪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或其它健康状况改变,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进住条件者。但甲方于契约终止后,经乙方或其家属、紧急联络人、连带保证人请求者,应协助转送乙方至其它机构养护或医疗。

三、擅自让与他人住用者。

四、违反甲方规定留宿亲友,经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五、无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空置寝室累积达三个月者。

六、故意毁损甲方之设备或物品,情节重大者。

七、违反规定使用甲方设备,致妨碍公共安全或卫生,情节严重者。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九、斗殴、吸毒、窃盗、妨害风化而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或安宁等情事者。

十、持有枪炮、弹药、刀械、毒品或其它严重妨碍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一、与其它养老者发生严重争执,经甲方以换房或其它方式劝解仍未改善,致影响团体生活者。

第十四条 甲方非因第六条、第八条或第十三条所定情况之一,不得终止契约。

当养老契约终止后,老人倘无法自立生活,甲方应予妥适转介至适当养老机构,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条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适当安置。

乙、丙方得终止契约,但由乙方为之者,以为丙方之利益为限,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经前条第三项后段之期限,径行通知终止契约。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于订立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对于乙方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它养老者患有法定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将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养老者送医诊治,并证明已无传染之处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处所,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五、甲方未依第九条之约定,提供相当品质之服务,经全体养老者二分之一以上决议通知甲方改善,无效果者。

第十六条 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时,甲方应于乙方腾空迁出养老处所后,并将乙方所缴保证金扣除乙方积欠之费用或应负担之损害赔偿之余额无息返还之。但乙方经甲方同意所变更或新增之设施,不得拆除,并不得请求赔偿。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将乙方已缴当月养老费按契约终止后之日数比例退还之。

乙方依前条第五款终止契约者,甲方应按_________个月份之养老费计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乙方于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时,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续约外,应于七日内迁出养老处所并回复原状。如不按期迁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请求依养老费倍计算之违约金至迁出之日为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绝无异议。

乙方于迁出养老处所后,所遗留之物品将先集中保管,并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时,视为乙方已拋弃,同意甲方任意处置。

第十八条 乙方于契约存续期间死亡者,契约即为终止,乙方之遗体及其遗留财物依其所立遗嘱处理之。如无立遗嘱者得依甲方惯例处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过失不知乙方立有遗嘱或有嗣后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视为撤回之事由者,紧急联络人或乙方之继承人对于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异议。

无第一项之遗嘱者,紧急联络人乙方继承人或家属于甲方通知十二小时内应即领回乙方之遗体,未领回前,甲方得将遗体径送殡仪馆或移至太平间暂厝。紧急联络人或乙方继承人或家属拒不领回者,或无该等人时,甲方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处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应即报警转请检察官办理相验手续。

甲方依前三项规定处理乙方遗体所需必要费用,得于保证金或乙方遗留之财产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请求连带保证人或乙方之继承人偿还。

乙方死亡时如无扶养义务之亲属或扶养义务之亲属无扶养能力时,当地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应为其办理丧葬,所需费用,由其遗产负担之,无遗产时,由当地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负担之。

无第一项之遗嘱而连带保证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会同乙方之继承人处理遗物时,甲方得依民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处理之。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依本契约所订附件以及经乙方审阅之进住规定,视为契约之一部份,与契约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条 乙方连带保证人对于乙方欠缴之一切费用及第十七条之违约金、第十八条之费用或其它损害赔偿,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处理,并得由甲、乙双方随时协议补充之。

第二十二条 本契约书一式_________份,经甲、乙双方及乙方连带保证人、紧急联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为凭。如送法院公证,其所需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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