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5-03-23 11: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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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篇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校将长期开展创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尊纪守法的观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学生现状,为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特将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您: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穿奇装异服(如男生不准穿文化彬、红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不准穿鞋跟过高或鞋底过厚的鞋)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家长同志,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把您对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为现实,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结合学生的表现,针对孩子的实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让我们共同把孩子培养成为有道德、懂礼仪、守纪律、爱学习、爱劳动,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又能熟练掌握技术技能的合格人才。

篇2: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原《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自9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高校学生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近,教育部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体现促进创新创业、依法治校、提高质量等新要求。三是针对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现实问题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制度,更有利于高校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修订后的《规定》共分7章68条,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理念,凸显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强调恪守学术道德,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二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规定学生可以多种方式学习,包括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明确了学生学分积累和认可制度;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三是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

四是促进学生自我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实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是推进高校依法治校。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增加了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现象。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

《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将指导省级教育部门督促各高校据此修订完善相应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定》真正落实到位。

篇3: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成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    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5度电、2.5吨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篇4: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成立xxxx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    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篇5: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一、检查学风校风,明确责任意识

1、自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做好保障。组建或完善学生自我管理机构,选派专职辅导员负责指导。

2、各学院应切实担负起本学院学生管理责任,每天需要在教学楼严抓上课拖鞋、短裤、不佩戴校徽、带餐进教室等不文明现象。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到个人。(3月16日周三前将每天检查时间、地点汇总至管理科。)

二、重视常规检查,明确安全职责。

1、各学院要统一调度管理力量,每周按固定时间节点开展检查,

上课时间辅导员在宿舍区检查学生文明宿舍创建情况,并检查学生旷课现象。(3月16日周三前每周辅导员下宿舍时间段汇总至管理科)

2、每周各学院评比一次宿舍内务统计、抽查违规电器,收缴到的电器不予以归还。并根据《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本学院处理,记入评优表现考评。

3、配合公安部门、保卫处严抓校外租房现象。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学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校外私自租房。(近期将通知大家抽查校外租房的时间)

4、值班辅导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按时把学生归寝排查情况,发给当日行政值班员。

三、扩大校园宣传,建立考评机制

1、各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学生干部大会、宣传栏、网站等宣传载体,开展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宣传活动。

2、每周五上午10:00前将本周检查结果汇总发至管理科,同时学生处将根据各学院汇总过来的教学楼、宿舍区检查组织抽查时间,定期对二级学院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逐步形成学生管理联动机制。

3、学生处将各学院检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记录,并纳入学生工作考评。

三明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和学历证书种类:三明学院是福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由我校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各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十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在福建省艺术类“一档多投”模式中,在文化分及专业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省统考专业成绩排序预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我校设专业校考的广西、山西、陕西、江苏等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投档中,按校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我校未设校考的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文化分及专业课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省统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未设校考的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218.5.241.11:8049)

第七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监察审计处设立招生监察组,监督电话:0598-8399682,8397066。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八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九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三十条 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二条 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三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四条 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五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三十六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三十八条 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网查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篇6: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招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

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在学院规定日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的优劣依据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设计、论文等)的学分不得以

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一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由体育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编级

第二十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

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院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二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 重修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2次,最迟重修取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二十九条  若学生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凡已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如之前相应课程有补考的,可免予毕业前总补考,该门成绩按及格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补考通过则计算学分,否则按重修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转分院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一般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考,部分学生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分院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在公共课兼容的情况下,最迟不超过第一学期,可以转相关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因转专业需要转分院,应经转入、转出分院的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经我院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二次转学的;

(四) 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

第四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xx旅游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校层次以上(含同层次)的高校修读课程,其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分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分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标准计划学分的50%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七)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  符合退学条件1-6项的学生,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所有退学的学生名单均将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文件颁发之后一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该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制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学院依相关工种实际要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且至少取得一种相关专业的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标准学制年限之后三年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一学期内经补考、重修、毕业作业重做、补实习合格的学生,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中职和技校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7: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总结

是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学生科、团委将紧紧围绕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导,一切为学生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和谐稳定为基础,管理服务为手段,改革创新为动力,学风建设为重点,人才培养为目标,充分结合学院实际、学生特点,结合我校进行本科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通过强化教育,优化服务,深化管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探索新时期下开展学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开创学生工作新局面。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1.扎实做好理论教育。继续扎实做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通过新生始业教育、《形势与政策》系列讲座,党校、团校培训和相关理论实践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2.积极开展主题活动。把握时政主题,以学雷锋日、清明节、五四、国庆、一二九等活动为契机,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通过开展月末xx会、主题团日、党建活动、座谈会、交流会等,增强学生的`责任感、使命感。

3.认真组织公益活动。通过爱的旋律,爱的阳光公益实践活动的继续开展,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通过策划、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开展主题文艺巡演、送文艺进社区,加强学生艺德教育,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二、以提高专业技能为重点,努力建设优良学风

1.实施六个一工程,引导学生提高全面素质。认真组织开展学生六个一活动,即完成一个学习规划、结交一位教师朋友、担任一次学生干部、参加一个社团活动、获得一项标志性成果、参与一项技能比武。

2.创设实践平台,提高专业技能。一是办好学生月未xx会,加强学生艺术实践,锻炼学生演唱、演奏能力;二是继续举办艺术大舞台,组织毕业生个人专场演出、毕业班汇报演出、迎新xx会等;三是组织开展师范生五项全能比赛和专业技能比武;四是多方搜集各类赛事信息,组织学生参加各类高层次专业竞赛,提高参与率和获奖率;五是继续承办校大学生艺术节。

3.以课外活动、考证、考公务员、辅修等为载体,促进学风建设。一是通过加强专业社团建设、鼓励学生创作、举办专业讲座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的全面发展;二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考证和各种职业技能考证,努力提高报考率、通过率,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三是合理引导学生参加第二专业辅修,扩大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

4.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对学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学风优良班级、学风建设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及表彰。要求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在学风建设中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实行学生参与学风建设登记制度,把学生在学风建设中的各种表现同其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入党等挂钩。

三、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学生日常管理

1.调整完善日常管理常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一是调整学生请假审批环节;二是完善早签到、晚自修、完善教师课堂点名制度、和学生练琴积点管理,严格考勤,提高自修管理实效性;三是加强学生勤工俭学管理,修订实施《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2.点面结合,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力度。一是针对毕业班实际,制订实施《毕业班教学和学生日常管理实施办法》;二是与学生家长构建共同管理机制,建立家校共管长效机制;三是规范学籍管理,做好学籍和违纪预警工作,对休学、复学等同学做好细致深入、个性化的教育与服务工作;四是深入诚信教育,严格考试纪律;五是做好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工作。

3.强化班级管理,充分发挥班级在日常中的基础性作用。修订实施《班级工作条例》和《班级积分制(类比积分)实施细则》;建立学院领导、辅导员随机下班听课制度,重点掌握学风较差班级的学生上课情况,督促班风的整改;坚持每周定期出刊《xx学院学生自律简报》,及时公布学生自律信息,以利于查找整改、督促进步。

四、以突出特色为重点,切实加强学生党建、团学工作

1.继续推进党建亮化品牌建设。继续开展党建进社团工作的研究探索和实施,发挥专业社团党支部在学院党组织建设和学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一是科学制订党员发展规划;二是加大培养发展效果,提高党章学习小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三是明确学生党员发展具体标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锻炼、教育、考验工作;四是严格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执行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探索实行发展答辩制、票决制等,不断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

篇8: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要求,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管理工作各种会议的'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

第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学生工作月会

(一)学生工作月会内容

1.各系汇报本系学生工作的主要情况和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并进行经验交流。

2.学工部(处)、团委小结上月工作情况,按工作要点布置本月主要工作。

3.分析研究近期学生重点、热点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4.讨论学生表彰、违纪处理、撤销违纪学生的处分等事宜。

5.保卫处对学生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工作进行部署。

6.学生宿舍管理情况通报,提出要求。

(二)主持人                                                                    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二)参加人

学工部(处)、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全体辅导员,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

(三)时间

每月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学工部(处)会议

(一)学生工作周例会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的会议、指示精神。

2.各系通报本系学生工作情况。

3.布置本周主要工作任务。

(二) 主持

学工部(处)

(三) 参加人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工部(处)有关人员。

(四) 时间

每周星期二下午,必要时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学生班会

(一)内容

1.总结本周本班各方面情况: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与违纪处分、强调学生行为规范、班费开支情况等。

2.传达布置校、系两级学生教育、学生工作内容。

3.辅导员进行思想教育或学生开展自主教育活动。

4.讨论班级内事务。

(二)主持人

辅导员或学生班干部。

(三)时间

每周一次。

第七条  全校学生大会

(一)内容

1.对全校学生工作进行总结。

2 .布置全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3.表彰校级学生先进,通报受上级表彰的学生先进情况。

4.通报重大学生事件及公布处理决定。

5.全校性重大学生活动的组织动员。

6.宣布重大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开展全校性的法制教育。

(二)主持人

学工部(处)

(三)时间

每学期一至二次,必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学生干部会议

(一)内容

1.向学生干部传达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思想。

2.听取学生干部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学生干部工作进行总结、指导,进行学生干部培训。

4.重大学生活动布置,学生工作经验交流。

(二) 主持人

学工部(处)或团委

(三) 时间

每季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篇9:土木工程学院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中的政治核心组织,是党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党员和学生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

党的教育方针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我系学生党支部建设,规范学生党支部日常工作,使学生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学生的思想、作风和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育党员和广大团员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带领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各项活动,形成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综合测评、日常管理、评奖评优、毕

业生就业、社会实践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

科学、文化知识。认真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思想政治觉悟和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学生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不良风气,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切

实履行义务。

第六条 积极和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习、实践和社会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切实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八条 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定期开展“三会”制度。党支部一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会,半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个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

第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参加其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

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学期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组织生活会上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包括学习理论、工作情况、党员作用

等内容,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 党员学习制度。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持党员的学习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党员联系人制度。每位学生党员必须要做到“二联系二负责”,即每位预备党员联系1-2名入党积极分子,负责做好培养考察工作;每位正式党员联系1-2名预备党员,负责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提高工作;每位学生党员联系1-2名“三难”学生,负责做好“三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党员下班制度。下班党员每月至少有两次与所下班级学生谈话,主动参加所下班级的班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深入班级内部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推优制度。党支部在各团支部推优的同时,召开党支部推优会议,推荐须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每半年或一年按通知的时间带党费证将党费交党支部,支部要认真登记,并由收缴人填写党费证。党支部应及时将党费上交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七条 值班制度。学生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党支部根据院重点工作安排的值班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提前下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支部请假,并找好代班人员,做好换岗事宜。

第四章 党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党员管理与考核在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学生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面安排,统一部署,由其下设部门考核监督部负责具体操作。要求各学生党支部及各相关部门积

极配合此项考核工作。

十九条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党员管理考核分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学习和专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党风党纪”五个部分,分别从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等各个角度规范学生党员行为。

第二十条 党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党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凡是考

核不合格的正式党员需向支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汇报要求实事求是。预备党员中凡属以

下情况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但预备期改正不明显。

(2)入党以后在思想、学习、工作上出现明显的退步。

(3)预备期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

误的。

(4)入党以后对自己要求不高,总体表现一般,先锋作用不明显。

(5)在预备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党员。

(6)其他需要延长预备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取消年度内评奖评优资格,预备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预备期延长半年

至一年,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党员犯严重错误,且不思悔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是正式党员可进行党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如是预备党员

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应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员在学术、文体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的,在党员考核中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党员考核结果一学期公布一次,一学年综合考核一

次,考核结果存入党员档案中。

9月5日

篇10:独立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探讨论文

独立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探讨论文

一、独立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现实选择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可以让独立学院的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思想政治素养是人素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人素养的灵魂所在。所以,我们必需要将学生的思政教育工作紧密落实。第一,独立院校的党建工作要将学生工作放在关键的位置上,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教育。同时,党建工作还要紧抓数量和质量的协调进步,争取大一和大二有党员和党小组。大三和大四有党支部。高校在进行党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员在教学管理的先锋模仿作用,确保学生拥有正确的政治观和人生观。第二,要加强学生队伍的建设。要加强高校助理、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合理配置,加强对教辅队伍的建设,打造一支责任心强、热爱学生工作的学工团队。在新生进入学校后就要开始紧密的入学教育,从一开始就规范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从严处进行管理,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第三,要加强在大学阶段的形势与政策教育课程的教育。这就要求形势教育课的教育要有针对性和时代特征,结合当前大学生心理和生理的发展情况,运用现代化的教辅手段,用先进和优秀的案例来感染和激发大学生,让学生更容易接受。

(二)充分利用学生社团的功能

在大学,丰富多姿的校园社团活动可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沟通能力、协作精神、团队意识,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大学生素质的提升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大学校园活动可以说是大学生教育的第二课堂,对于塑造人、教育人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高校需要从以下几点开展相关工作:第一,为社团配备优秀的指导老师。社团虽然是学生活动集体,但是由于大学生目的性不强,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势必会影响社团活动的效果。教师的配备,可以利用教师的经验和素质为大学生的校园活动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促进大学生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促进其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锻炼自己,获得知识和经验。第二,要开展更高层次的社团活动。大学社团活动由于受到资金、渠道和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很容易受到局限。学校可以在其中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办各种创业、学业论坛,邀请名人来校演讲,或者邀请专家和学者来校作报告,让学生丰富知识、拓展视野、了解社会。第三,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事实证明了,在大学当过学生领导的学生,其进入社会后,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更强,并且很容易适应多变和高压的生活,容易获得成功。所以,高校需要帮助学生发展各种类型的社团,在其中培养大量的学生干部。

(三)重视就业工作

独立院校的教育质量从短期时间来看是通过就业率来体现的,这也是独立院校生存的基础所在。所以,我们必须要充分重视大学生的就业工作。第一,独立院校要加强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的教育。伴随着全国范围内高校的扩招,当前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很多就业单位已经明确要求不招收应届毕业生,也有一些单位不认可独立教育走出来的学生。面对这种情况,独立院校要从新生入学的那一天起就开始进行为就业而开展的教育活动,为大学生今后的就业做好铺垫。对于大三和大四的学生要及时的开展就业指导,根据学生的就业目标和现状为学生提供科学的就业咨询。同时,学校要根据专业开办不同的讲座和选修课程,为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提供支撑,提升其就业的竞争力。第二,要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就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学校要和社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多组织大学生去参加实践和实习,为毕业生求职做好准备。同时,对于大一和大二的学生,学校要多组织学生开展下乡、支教、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社会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获得锻炼,增长见识。学校要对在社会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把社会实践活动的作为评奖学金的重要依据来看待。第三,独立院校要鼓励大学生创业。学校要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创业活动,拓展其就业的视野和渠道,可以有效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情况。另外,对于独立院校的学生而言,很多学生来自于较为优越的家庭,他们本身就具备创业的优越条件。因此,独立院校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加强对学生创业技能和意识的培养,多举办创业大赛,激发学生群体的创业热情和能力。

二、健全独立院校的教育管理系统

(一)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

对于高校来说,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即是管理者又是一名教育者,其承载着双重身份。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工作,提升其服务意识。另外,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和学生及教师的主动沟通,放下所谓的架子,走到教育第一线多看,多听,多观察,及时的向上级反馈教育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教育管理工作的改善,提升教育的质量。

(二)优化结构,增强教育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当前高校很多实施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多数不具备专业背景,他们缺乏专业性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势必会在工作中出现一些错误。所以,高校要加大对专业性人才的引进力度,让他们在熟悉的工作中发挥最大的热量。同时,高校要加强对现有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之适应新形势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健全教育管理人员激励机制

高校要加强对教育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将企业先进的人力管理理念引入高校中来。建立健全高校教育管理队伍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的热情和动力,让他们主动、积极的为教育管理工作的提高做出自己的努力,而不是为了应付上级要求被动工作。另外,还要努力解决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薪酬问题,让他们后顾无忧,可以安心工作。

(四)加强教育管理研究,加快教育管理发展

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它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内容。因此,高校要加强对这项管理工作的研究,激励更多的教育管理工作者开展教育管理的研究工作。通过不断的研究,可以有效的引导教育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进一步提升教育管理的科学性。(本文来自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杂志。《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三、结语

综上所示,独立学院的学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有着其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当前,独立学院面临着一些客观问题影响其教育管理质量的提高,限制其就业率和发展潜力。针对独立院校的特点,有针对的实施各项教育管理工作,促进独立学院学生思想道德、精神内涵和就业能力的全面提高。另外,高校要加强对教育管理团队的建设,最大限度的提升教育管理者的素质,更好的为独立院校的发展提供保障。通过这样,独立院校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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