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汇报(共3篇)的范文,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李欢欢。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汇报,本文共3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汇报
县经信局在市、县整治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认真履行相关职能,从源头上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一步规范,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源头企业治超效果明显,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了排查,强化了整治
3月份以来,我局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南局,到青山水泥开展了“货运源头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一是以整治活动为契机进行了摸底排查,通过排查,共发现10起超限超载现象,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企业在6月底前整改完毕。二是动态巡查,及时组织打击、取缔超限超载行动。通过严格执法,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为认真履行好治超工作职责,确保源头治超工作规范、有序、长效。我局对源头治超工作中的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学习培训、进驻值勤、巡查监管、短途治理、案件倒查以及信息化建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巡查队监管范围和职责,并在全体治超人员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加强进驻巡查监管,履行治超工作职责
今年以来,进驻青山水泥的20人次,不定时的`对进驻企业装载、磅房、开票、门卫等处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巡查队按照要求,除履行正常的工作任务外,根据划分的监管范围,不定时的进行巡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帮助指导企业进行纠正,同时加强与企业治超负责人的联系,通过说服教育和沟通协商,达到相互配合,共同治理,完成好源头治超工作任务的目的。对拒不配合,也不积极整改的企业上报县治超办进行处理。通过加强监管、指导整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一步规范,超限超载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中,我局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些成效,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认真履行自身职能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切实加强动态巡查,防止被整治区域死灰复燃,及时发现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确保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真正取实效。
篇2: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龙整办21号)文件内容要求,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建筑运输车辆通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车辆管理目标承诺
项目使用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车辆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建材、建渣、商品混凝土等运输安全。
二、车辆出场管理
项目自身加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力度,对违法装载行为自查自纠,并开展专项自查整治,对建材拉运车辆、商品混凝土罐装车、土方拉运车辆等出场检测、监控设备,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装载行为,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施工现场,进出施工现场车辆必须专人清洗,并保证冲洗率100%,避免车辆带泥出场污染市政道路。
三、车辆进场管理
1、进入项目施工区域车辆必须向项目出示行驶证、驾驶证。
2、不得驾驶超载超限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入施工
现场。
3、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四、项目进出车辆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承诺书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龙泉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执一份。 龙泉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方):
(盖 章)
建设单位代表 (承诺方):
(盖 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承诺方):
(盖 章)
监理单位总监 (承诺方):
(盖 章)
篇3: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逾越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